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芜湖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安徽省无为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号,现住芜湖市无为市**栋**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于2017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9月29日被安徽省无为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安徽省无为县通过拨打公共厕所墙上的办证广告号码,联系到一名办理假证的人员,孙某某向对方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证件照,并以人民币6800元的价格办理了一张假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持上述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皖B*****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马鞍山采石矶高速收费站时被交警查获。
被告人孙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1本;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协查回函、驾驶人信息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表、证据保全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法律规定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晶晶
检察官助理:郑黎雪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书证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物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1本附卷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