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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委**组,现住址长春市九台区******组。2019年曾因犯诈骗罪被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于2019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17时许,驾驶吉A8N***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九台区长吉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吉北线**镇**村路口处,在进行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王某某无证驾驶的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吉A8X***号普通二轮摩托相撞,致王某某受伤倒地,后被害人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头部及腹部右下肢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广泛性多发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九台区大队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现被告人孙某某已与对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吉林博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易思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附:1.现被告人孙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起诉卷宗壹册,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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