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孙某某 ,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汉族,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闻溪乡鲁公村*组*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害人王某某,男,殁年65岁。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06时47分许,孙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悬挂川B*****号牌二轮车搭载刘某沿成都市双流区双楠大道由大件路往双流区彭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双流区双楠大道“香榭林居小区”路段时观察不足,与同向前方在最右侧车道上步行的行人王某某相撞,事故致车辆受损,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3日死亡。经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普通摩托车。经调查认定孙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到案之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武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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