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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74********,布依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贵州省罗甸县**镇**路**号,2019年6月1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其住所。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0日晚上,被告人孔某甲在罗甸县**镇**路*号自己家中吃饭喝酒,酒后孔某甲驾驶(无驾驶证)贵J****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罗甸县**镇**路往罗甸县**镇新农贸市场方向行驶。21时19分许,当孔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罗甸县**镇河滨路明珠广场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随即将对其进行酒精式呼气检测,孔某甲未配合民警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民警将孔某甲带至罗甸县中医医院抽取5ml血样两管,送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2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申请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担保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核查情况、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被告人照片、被告人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及人员核查情况、被告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传讯通知书、传唤证、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酒精呼气检测结果、被告人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血样保存及移交记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南)公(司)鉴(理化)字【2019】743号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孔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依法应从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  红

检察官助理卢龙江

2020年07月0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543****;保证人联系电话:1518077****。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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