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孔某某等5人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19〕561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滨州市滨城区沙河**村。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惠民县**乡**村。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30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滨州市高新区**庄**村。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惠民县**镇**村。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滨州市滨城区沙河**村。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翟某某、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滨州市经济开发区一中初中三年级学生张某某(男,15岁,另案处理)与荆某某(男,15岁,另案处理)二人因琐事在学校产生矛盾,后二人于2019年6月16日,约定在滨州市滨城区市中办事处蒲园打架。张某某先后纠集被告人孔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翟某某、王某某,并准备木棍、棒球棍、铁铲、方向盘锁等工具。当日21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驾驶其大众帕萨特轿车(鲁******)载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翟某某、王某某及张某某,行至蒲园内丁字路口处,发现荆某某等人站在马路边上,遂下车持棒球棍等工具对荆某某、高某某、姜某某进行殴打,致荆某某肩部、腹部等处、高某某右肩胛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荆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高某某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孔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翟某某、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视听资料;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证人张某某、荆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孔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翟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翟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翟某某、王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翟某某、王某某均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燕平

2019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孔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翟某某、王某某均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刑事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