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驾驶一辆红色三轮车到怀某某**镇**城19座145-147正在装修的商铺门口处,盗走被害人韩某某堆放在店铺门口处共28箱半105块瓷砖,该瓷砖共价值人民币7340元。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孔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孔某某位于怀某某**镇**村委会**村**号的住处起获上述被盗的瓷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孔某某犯罪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六个月至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柯丁杰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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