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娄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镇**村**组,现住安顺市西某某沙子坝。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娄某于2020年1月5日到宁古镇山井村去给老人唱孝歌时认识了被害人卓某,卓某在娄某唱完孝歌后邀请娄某去打麻将,程某(另案处理)受邀也参与打麻将。娄某与程某在打麻将的过程中使用暗语,当天娄某、程某赢了5000元。2020年3月11日,卓某到娄某开的烤鱼店内吃烤鱼,因疫情,娄某建议将烤鱼带去卓某家吃然后打麻将,卓某表示同意,随后娄某微信视频邀约程某打麻将,并到卓某家后打电话邀约娄某某(另案处理)前往卓某家。随后,娄某与娄某某轮流上牌桌,与程某相互配合使用暗语打麻将,赢钱卓某等人6千元。案发后,程某、娄某家属已退被被害人卓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娄某某手机微信中与娄某的聊天记录;
2.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卓某等人提交的微信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王浪浪的陈述,同案程某、娄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卓某、卓甲、程甲、张某的陈述;
5.被告人娄某的供述与辩解;
6.程某、卓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打麻将的过程中使用暗语出千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贺 婧
检察官助理 颜志博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娄某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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