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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凤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8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23时3分,被告人娄某某驾驶豫GD****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新乡市凤泉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路口附近时,因超速行驶、躲避左转弯车辆采取措施不当进入对向车道,与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路面中心单黄虚线东侧第一股车道由南向北行驶的范某某发生碰撞,致使车辆损坏、范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范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部外伤而死亡。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娄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范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娄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被告人娄某某补偿了范某某家属损失,取得范某某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半身照、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被害人户口本复印件、收到条、谅解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村委土葬证明、新乡市公安局接处警系统122接处警综合记录、新乡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调查证据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驶记录仪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红艳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新乡市牧野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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