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娄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8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娄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被告人娄某某补偿了范某某家属损失,取得范某某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半身照、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被害人户口本复印件、收到条、谅解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村委土葬证明、新乡市公安局接处警系统122接处警综合记录、新乡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调查证据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驶记录仪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红艳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新乡市牧野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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