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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0********,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农,住河东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窜至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厉某某等人家门前,因厉某某等人家门前种的树妨碍其农用车行驶,其遂持头将花椒树及厉某某家的铁门砸坏,厉某某在出门理论过程中,被姜某某殴打致右手第2掌骨头完全骨折、右手背软组织挫伤伴有3cm长手术缝合切口,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梓

2019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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