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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98********,汉族,初中一年级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NP****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沿商丘市睢阳区**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与**路交叉口时,与由北向南驾驶车牌号为豫N****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被害人范某甲相撞。经检测,被告人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4mg/100ml。经认定,姜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姜某某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范某甲人口基本信息、证人范某乙、李某甲、李某乙人口基本信息、报警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鉴定意见:皖龙鑫司鉴【2020】毒检字第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皖龙鑫司鉴【2020】毒检字第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现场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0张;4.证人证言:证人范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凤梅

检 察 员:韩卫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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