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1〕8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大院,群众,打工。2021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2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路与**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4.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涛
检察官助理 周伟霞
2021年2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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