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办事处**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镇**村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卢某某、占某某程在庐江县**镇**KTV唱歌时,与被告人姜某某联系介绍卖淫女供卢、占二人嫖宿,并商定性交易价格,姜某某驾车自安徽省**市接来盘某某、陆某某(未成年)两女,李某某将盘、陆引荐给卢、占二人。次日2时许,卢、占二人将盘、陆两女带至庐江县**镇**酒店内分别发生了性行为。事后,李某某为卢、占二人垫付性交易费用人民币共4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姜某某归案后,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追缴物品清单、缴款单、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陆某某、盘某某、卢某某、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检查笔录及照片;5.调取证据清单及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建军
检察官助理 :张 红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现在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讯问笔录2份共6页、户籍信息1份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6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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