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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姜某、随某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随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02********081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道,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铁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402********501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道,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铁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随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姜某在四平市铁东区东山路北二纬附近路边,以6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随某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一小袋,经称重净重0.169克,冰毒用黑色口罩包裹,后装入一利群烟盒内;随某将该冰毒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徐子祺。案发当日被告人姜某在铁东区被公安机关抓获、随某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随某、姜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徐某某、莫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随某、姜某身份信息查询单;3.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称重笔录; 4. 姜某、随某指认所贩卖冰毒的照片;5、姜谋、毅某、徐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6、随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释放证明。

(四)鉴定意见:吉公鉴(理化)字[2019]536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随某、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随某、姜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随某、姜某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随某曾因故意犯罪被科以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辉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随某、姜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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