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峡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日,峡江县**镇**村**自然村与被告人姚某甲关于原来由峡江县农业局在“某坑”农田搞项目开发的大量鱼塘的承包合同到期。**自然村村小组就将鱼塘分到村民手中。因分到鱼塘的村民不愿养鱼,被告人姚某甲再次承包了这些鱼塘。
2018年6月,被告人姚某甲雇请挖掘机将承包的4个鱼塘的堤坝挖掉,合成一个大鱼塘,并将大鱼塘的南面荒田挖掉,将水沟移到南面,原生长在小河旁的野生樟树也被圈入鱼塘内。2018年8月,被告人姚某甲在该大鱼塘蓄水养鱼,鱼塘内的樟树被水淹没1米多深,后慢慢死亡。经鉴定,“某坑”鱼塘被毁坏的树木为樟树,也称香樟,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属二级保护;毁坏了1株,胸径67.2厘米,立木蓄积3.072立方米;该樟树现已死亡,死亡原因是因为水淹造成根系腐烂,树体养分、水分供给不足,最终导致树木死亡。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姚某甲主动向峡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姚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乙、吴某某、姚某丙、李某某、邹某甲、姚某丁、邹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吉安司鉴中心[2019]林鉴字第0098号);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的香樟1株,立木蓄积3.072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邓兴荣
检察官助理 郭朝燕
2020年3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姚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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