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19〕2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百色市田某某浪平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17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0日晚,被告人姚某某打电话给姚某某、黄某某等人(已判刑)称其被同住在田某某新昌众旺宾馆603号房间的人骂,叫姚某某、黄某某等人前来帮打架。后姚某某、黄某某与熊某某、李某某等人分别来到新昌众旺宾馆603号房间门前汇合,姚某某拿出一个铁制甩棍并交代好大家后就敲开603号的房门,与姚某某冲进房间内,对被害人陆某某、陆某某、陆某某进行殴打,宾馆老板赶到劝说后才离开现场。经鉴定,陆某某、陆某某头皮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犯罪前科调查说明、谅解书、收据、刑事判决书、疾病证明书、收费票据;2.被害人陆某某、陆某某、陆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姚某某及其同伙姚某某、黄某某、熊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伙同他人无视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敦班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赔偿了医药费并支付相关补偿费,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是初犯,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4个月拘役至8个月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先理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姚敦班现羁押于田某某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田检刑认诉〔2019〕27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百色市田某某浪平乡弄鞋村道角屯12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17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0日晚,被告人姚某甲打电话给姚某乙、黄某某等人(已判刑)称其被同住在田某某新昌众旺宾馆603号房间的人骂,叫姚某乙、黄某某等人前来帮打架。后姚某乙、黄某某与熊某某、李某某等人分别来到新昌众旺宾馆603号房间门前汇合,姚某甲拿出一个铁制甩棍并交代好大家后就敲开603号的房门,与姚某乙冲进房间内,对被害人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进行殴打,宾馆老板赶到劝说后才离开现场。经鉴定,陆某甲、陆某乙头皮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犯罪前科调查说明、谅解书、收据、刑事判决书、疾病证明书、收费票据;2.被害人陆某甲、陆某丙、陆某乙的陈述;3. 被告人姚某甲及其同伙姚某乙、黄某某、熊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伙同他人无视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赔偿了医药费并支付相关补偿费,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是初犯,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甲4个月拘役至8个月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先理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羁押于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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