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办事处***村*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家中饮酒后,无事生非,欲通过随意杀伤他人以发泄个人情绪,其准备菜刀作为作案工具,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贵GWJ***奇瑞QQ轿车搭载其女朋友杨某,从其租住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办***村小区家中出发,沿途随机寻找作案目标。当日凌晨5时57分许,其行驶至五里屯小区菜市场门口时,发现素不相识的正出摊卖早餐的被害人张某某(67岁),姚某某遂停车持刀借机来到张某某身后,趁其不备猛砍张某某头部五刀,后随即驾车逃离现场。张某某被姚某某砍伤后随即报警,并因头部受伤住院治疗。2020年4月4日,姚某某接到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伤情照片等;2.书证:疾病证明书等;3.证人证言:杨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姚某某的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阳
检察官助理 刘丽子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卷,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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