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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49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325281990********,彝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县,住**镇**社区**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2日1时58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云GX****)途经东莞市**镇**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一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经鉴定,陈某某损伤为轻伤一级)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姚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姚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33mg/100ml。姚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在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1年2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2574****;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62008****。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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