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镇**村**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怀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日被怀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镇**村**村,住怀某某**镇**栋**楼,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怀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日被怀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起,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在怀某某**镇圩镇开设**沐足店,容留卖淫女金某、李某某进行卖淫活动,每次卖淫收取人民币108元作为提成。
同年12月26日23时许时,民警对**沐足店进行查处,当场查获卖淫女金某、李某花,并抓获被告人姚某某。同年12月27日23时许,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支付二维码、营业执照等物证;2.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金某、李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容留二人卖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八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七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美娇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怀某某人民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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