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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塔某某两人诈骗案件)(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公诉刑诉〔2019〕45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86********,维吾尔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住解放南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喀什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10月23日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热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90********,维吾尔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住解放南路434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喀什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10月23日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塔某某,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麦某某,热某某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塔某某,热某某在2018年1月18日,通过被告人塔某某的安排被告人热某某带一个对讲机,向受害人介绍自己是**市公安局的**名字叫玛某某,以受害人办事为由,在喀什市东巴扎农业银行自助提款机前,骗取了受害人努某某的20000元。

被告人塔某某,热某某在2018年1月26日,通过犯罪嫌疑人塔某某的安排被告人热某某带一个对讲机,向受害人介绍自己是**市公安局的**名字叫玛某某,以受害人办事为由,在受害人努某某的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2村**组***号家门口,骗取了受害人努某某的3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骗取的钱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谈话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塔某某,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塔某某,热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塔某某,热某某,认罪态度好,赃物已追回,累犯结合以上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被告人塔塔某某,热某某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并处罚金的范围内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月日古丽·克力木

米日班·库来西

(院印)

2019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起诉书副本1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刑事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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