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公诉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培某某,曾用名格某某,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21994********,藏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镇**村委**组**号,现住香格里拉市**公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0时10分左右,被告人培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在香格里拉市**路电信公司门口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培某某进行了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为140.9mg/100ml。后民警将培某某带至迪庆州人民医院请医护人员抽取了静脉血样,聘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静脉血样进行鉴定,结论为: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96.94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5.视听资料:查获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国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8878****;保证人王某某,联系方式1898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5.随案移送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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