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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商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9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宁阳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宁阳县**镇**村。201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被告人商某某经过电话联系,以450元的价格办理了照片为其本人、其余信息为焦某某的虚假的身份证和驾驶证。2019年12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商某某驾驶车牌号鲁******的轿车行驶至高速临沂北出口,临沂高速交警检查证件时发现被告人商某某出示的身份证和驾驶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笔录;书证;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伪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文涛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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