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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唐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0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0日至2019年12月13日间,被告人唐某某先后8次在营口开发区**购物**超市盗窃熟食、芒果、木瓜等食品及水果,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778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4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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