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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唐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唐**,曾用名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00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雄街道**居委会*****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罗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0日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0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唐**到罗平县罗雄街道红星街**小学旁一家20元店(刘*家的服装店)内,趁人不备,盗走在该店选购衣物的顾客李**挎在身上的挎包内的7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残疾人证等书证;2、证人何**、戴**的证言:3、被害人李**的陈述;4、被告人唐**的供述与辩解;5、王**、王*辨认李**被盗现场监控录像中正在进行盗窃人的辨认笔录和被告人唐**指认现场的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的监控、讯问、指认现场、辨认照片及载有录像的光碟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唐**承认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从轻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成跃

2020年04月01日 

附:

    1、被告人唐**现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外材料“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1页。

3、光碟3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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