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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20〕5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11976********,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住广西田林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田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5月6日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1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桂L****2号牌两轮摩托车从田林县初级中学往县城途经百花褰路口路段时,碰撞停靠在路边的由周某某驾驶的桂L****8小型汽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和唐某某受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从唐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77.64mg/100m1。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周某某修理费5000元,并于2020年4月20日主动到田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前科调查说明、赔偿协议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社会调查委托书;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4.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摩托车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量刑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先理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8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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