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20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7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XX区XX城X栋X单元XXX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XX区XX乡XXX村)。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XX市XX乡XX村X组。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13时许,因被告人唐某某前女友孙某与被害人么某处对象,唐某某因此产生怨恨情绪。唐某某让被告人李某到哈尔滨市XX区XX银座帮忙打架。进入孙某家中,李某用菜刀将么某右肩砍伤,唐某某对么某进行拳打脚踢。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么某右肩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XX区抓获。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XX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某、李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李某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若能达成民事和解,建议判处唐某某、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若未能达成民事和解,建议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明鸣
2020年1月19日
附:1.现被告人唐某某、李某均被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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