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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永华抢劫案)(公开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周永华(小名周玉),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75********,汉族,文盲,农民,贵州省威宁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暂住个旧市**镇**屯街**房,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永华涉嫌抢劫罪,2019年10月5日移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周永华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永华,同月2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周永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永华,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永华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4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永华在个旧市**镇龙海商城蔬菜批发市场南门至**路段路口处,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对来此批发蔬菜的被害人娄某某英(女,殁年46岁)实施抢劫,其在牌号为云******的商务车中门处与坐在该车副驾驶位的被害人娄某某英争夺挎包过程中,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朝被害人娄某某英的胸部刺了一刀,后将娄某某英的挎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余元、白色苹果6手机一部、车钥匙等物品)抢走,致被害人娄某某英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个旧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娄某某因的死因为右肺破裂、升主动脉破裂。

2019年6月30日晚22时50分许,公安人员在个旧市**镇大树脚旁被告人周永华的出租房内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抓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搜查证、个旧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仁九林、李某某、雷某某、唐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尹某某、付某某、龙某某、施某某、普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4、鉴定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周永华的供述与辩解等。

二、2018年3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周永华在个旧市**镇红河大道进95668部队路上腻子粉厂旁,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抢走被害人毛某某(女)的现金人民币1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永华的供述与辩解等。

三、2019年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周永华在个旧市**镇**村路口处,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抢走被害人辛某某(女)随身携带的挎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60元和一部红米3S手机)一个。经个旧市价格认定中心认证,辛某某被抢红米3S手机价格人民币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票等书证;

2、被害人辛某某的陈述;

3、个旧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4、被告人周永华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永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永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追究被告人周永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永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永华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程远

2019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永华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伍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叁拾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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