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8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2020年1月10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4月23日上午,周某乙(已判决)因本村与邻村大陈村结怨,为报复大陈村的陈某甲,纠集同案人周某丙、周某丁(均已判决)、被告人周某甲驾驶两辆摩托车,并携带两支猎枪前往雷州市沈塘圩寻找陈某甲。至当日中午12时许,周某甲等四人驾车到沈塘圩赵成瑞修理单车处,周某乙独自下车,手持一支猎枪寻找陈某甲。周某丁、周某丙、周某甲开车到沈塘医院桥下附近,由周某丁负责在该处看守摩托车,周某丙、周某甲下车寻找陈某甲,其中周某甲手持一支猎枪。当周某乙在沈塘邮电所门前发现被害人陈某甲在小卖部附近处抽水烟,即持猎枪从陈某甲背后开一枪,打中陈某甲的右臀部。陈某甲中枪后跑约十米就跌在地上,周某乙又上前向陈某甲连开二枪,其中一枪打中陈某甲右季肋部,致陈某甲当场死亡。经鉴定,陈某甲是被他人使用散弹枪(如猎枪)击伤胸、臀部造成开放性血气胸及大出血死亡。次日,被告人周某甲领取了800元奖励后,外出躲藏,至2019年10月30日到雷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甲的人口信息全项、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同案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文某某、陈某丁(又名陈**)、陈某戊、周某戊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周某乙、周某丁、周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指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法,为报复他人,参与持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林劲杨
(院印)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雷州看守所;
2.侦查卷6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5.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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