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周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221989********,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乐至县人,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来到成都市双流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趁被害人夏某某不在家,用随身携带的一塑料方形卡片将房门打开后进屋欲实施盗窃,被回家的夏某某撞见,周某在逃离过程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现场挡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念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边晟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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