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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区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人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村**组**号,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花园旁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至同年8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先后在茂名市茂南区内三次盗窃三台手机,价值共计257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去到茂名市茂南区**街**花园**美容院门口处,发现事主陈某某将一台手机放置在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车兜里,趁无人之机,将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78元。

2、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去到茂名市茂南区**路中国工商银行门口处,发现事主黄某某将一台手机放置在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车兜里,趁无人之机,将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731元。

3、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去到茂名市茂南区**街**超市门口处,发现事主王某某将一台手机放置在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车兜里,趁无人之机,将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涉案被盗手机已返还给被害人,周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又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建兰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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