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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罪案)(公开版)_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人,废品收购站经营者,住本区**村。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杨某某、郭某某(已判决)窜至忻府区秦城乡尹村村西井2#变台处,盗窃变压器连接线1*300铜电缆15米、4*120铜电缆10米,共计5527.04元。

2018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杨某某(已判决)窜至忻府西冯城南台区,盗窃变压器连接线1*150铜电缆15米、4*120铜电缆20米,共计8685.4元。

2018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杨某某、郭某某(已判决)窜至忻府区解原乡西呼延1#变台,盗窃变压器连接线1*300铜电缆15米、4*120铜电缆10米,共计5192.45元。

2018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杨某某、郭某某(已判决)窜至忻府区解原乡东呼延机井5#变台,盗窃变压器连接线1*150铜电缆15米,共计1140.6元。

2018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杨某某伙同郭某某、李某某(已判决)窜至忻府区东石2#机井,盗窃变压器连接线1*150铜电缆15米,共计1140.6元。

2018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杨某某伙同郭某某、李某某(已判决)窜至忻府区西呼延2#变台,盗窃变压器连接线1*300铜电缆15米、4*120铜电缆10米,共计6217.7元。

杨某某与郭某某将上述所盗变压器连接线陆续运至本区**乡**村口被告人周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出售,被告人周某某明知系赃物的情况下多次收购杨某某、郭某某盗窃的变压器连接铜芯线及同芯接头。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盗单位6000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向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某、郭某某的证言、扣押清单、转账截图、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系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多次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智彦萍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本区**村村口,电话:1556573****、15203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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