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3********,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村**号,现住**。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31日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甲在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村其家中,因酒后与其妻子宋某某发生矛盾,打算放火吓唬宋某某,让宋某某回家,遂用打火机将自家堂屋衣橱内的被子点着,并拍摄火情的视频发送给宋某某,致使其家堂屋内家具、家电等一宗物品被烧毁,火势无法控制。后宋某某报警,消防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后将火扑灭。
案发后,周某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物证:打火机一个;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刘某某、周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岳胜
检察官助理李璐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山东省鄄城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 __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_》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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