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来县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捕前住惠来县**镇**管区**号之1,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6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至6月16日,同案人陈某某在被告人周某某位于惠来县**镇**管区**号之1的住宅里用手机建立一个微信群,在微信群里利用“新爱玩.碣石暗堡”给钟某某、蔡某某等几十人进行赌博,设赌时间每天几个小时,每盘下注从1元至100元不等。陈某某每天向庄家抽水几百元,陈某某共从中共抽水获利3万多元。陈某某设赌期间,周某某提供手机微信号wxid-***(微信昵称“目”)给陈某某用于在微信群发送赌博链接给参赌人员赌博,提供手机微信号wxid-***(微信昵称“周”)给陈某某用于网上开设赌场转账使用。
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民警传唤至惠来县公安局隆江派出所接受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提供场所、赌博工具给他人利用赌博网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周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炯炎
检察官助理 卢楚辉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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