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首富”,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安徽省五河县**镇**宿舍**号,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街**号**委**栋**单元**楼西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2月15日被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5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7月26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同年10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先后两次在其位于蚌埠市蚌山区**街**号**大院*栋*单元*楼西户的住所卧室,以烫吸的方式容留何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10月8日9时许,周某某以李某某名义在蚌埠市蚌山区**街圣亚达酒店203开设房间,以烫吸的方式容留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9年10月8日9时30分,民警在圣亚达酒店203房间当场抓获被告人周某某与吸毒人员杨某某,在该房间窗户外侧空调机上查获塑料包装的毒品疑似物一小袋,在窗外地面上查获吸毒用冰壶一个,并予以扣押。经鉴定,在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检测,被告人周某某与何某某、杨某某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扣押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称重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两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盛继彬
检察官助理陈淑娟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