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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81********,傈僳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乡**村委**组**号,现住香格里拉市**广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9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到**村其朋友家里吃晚饭,吃饭时喝了一些酒。12月25日凌晨00时左右,周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准备回家,沿香格里拉市香巴拉大道行驶,当车行至香巴拉大道***巷至**路10米处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相碰撞,致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周某某离开现场,被害人李某某报警,民警追上周某某后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测试,血液酒精浓度为134mg/100ml。后民警将周某某带至迪庆州人民医院请医护人员抽取了静脉血样,聘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静脉血样进行鉴定,结论为: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0.22mg/100ml血。经香格里拉市公安局直属城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6.视听资料:查获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造成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敖斯菊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88******;保证人罗某某,联系方式139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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