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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89********,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伊川县城关镇**村**街**号。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月1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豫CU**号小型面包车,沿伊川县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道与**路交叉口时,被伊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耀勋                    

      2020年4月30 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城关                                                                            镇**村**街**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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