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住**区**乡**村**组**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机动车在驾驶证吊销期间、使用伪造驾驶证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AB****)途经本市**镇**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被害人董某某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鄂Q8****)、麦某某的小型轿车(车牌号粤S1****)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周某某驾车逃逸后被抓获。经鉴定,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77mg/100ml。周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0年11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578****;保证金三千元。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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