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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68********,云南省大姚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大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大姚县石羊镇**村委会***村*组**号。

本案由大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E*****号小型普通客车过程中与停放在大姚县城西河北路**烤鱼店门口路段的云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周某某驾驶机动车逃离现场,后被民警在出警处理过程中查获。经大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出警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254mg/100ml。经提取周某某静脉血液鉴定,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3.16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及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王某某、夭某某的证言;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4.饮酒地点及事故地点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悔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因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五个月拘役,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发桐

2020年4月23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1页。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认罪认罚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记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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