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镇**村**坑**号,住泉州市丰某某**路**学院**幢**室租房。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2月7日至3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1月27日至2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区泉秀街道华丰社区泉州市中医院附近,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让制作假证件人员为其制作一张相片为其本人,姓名为其虚构的“叶某某”,身份号码、住址等信息系其妹鲁某某的真实身份信息的居民身份证。2019年6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泉州市公安局丰泽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时,因出示该证而被查获。经鉴定,查获的身份证系伪造。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伪造的身份证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鉴别居民身份证证明书;
6.辨认笔录: 被告人周某某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本院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
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正扬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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