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11时25分,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湘L6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L4331挂号重型半挂车从阳西县城往塘口旧寨方向行驶,行至**服务中心路段,碰撞到行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阳西县交警大队集体讨论认定,周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周某某方与被害人亲属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周某某方赔偿8万元给被害人亲属(其余赔偿款由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支付),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锦新
2020年3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关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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