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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住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村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本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13时1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陕J****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宝某某西市路北关村住宅小区对面公路处,由南向东右转弯行驶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行人陈某某相撞,致行人陈某某受伤。行人陈某某经延大附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交通事故。

经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延市公直一队认字【2019】第10062号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延宏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附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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