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上饶市广丰区**街道**村村**号,无前科。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于2O19年9月17日晚18时许酒后驾驶安全机件技术性能不符合规定的三轮电动车(驾驶位左侧搭载其妻子俞某某)经广玉线从广丰区大南镇往广丰区下溪街道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镇**村樟坞路口附近时,因注意路面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致使车辆碰撞到车辆行驶方向道路右侧的行人傅某某,致使傅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因周某某担心饮酒驾驶的罪责重,经与妻子俞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后,决定由俞某某顶替自己的肇事行为,并向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做虚假陈述,多次陈述肇事车辆由俞某某驾驶,俞某某本人也供述肇事车辆系由其驾驶。后在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查明肇事车辆系由周某某驾驶,俞某某最终也承认周某某交通肇事,其系为周某某顶罪的事实。广丰区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9日对周某某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起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傅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天网视频监控截图、接处警登记表、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申请报告、基本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俞某某、黄某某、应某某、饶某某、周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四份;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案发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让其妻子俞某某帮忙顶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且系逃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其系初犯、偶犯,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到位,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明伟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案卷二册、换押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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