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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广西贵港市覃某某,住贵港市覃某某**街道**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事故前,黄某甲驾驶桂R771Q3正三轮卸货摩托车搭载黄某乙沿着国道G**线北侧车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桂R***7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道路中间护栏缺口欲横过马路。于当日9时20分许,黄某甲驾车行驶至国道G**线1538公里500米(即贵港市覃某某**镇**饭店路段)时,被告人周某某驾车从道路中间护栏缺口由南往北行驶横过国道G**线,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致使其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与黄某甲驾驶的正三轮卸货摩托车发生碰撞后两车倒地,造成黄某乙、周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到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投案自首。

2020年7月15日,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甲负次要责任,黄某乙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黄某乙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元,被害人黄某乙对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查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茜铭

检察官助理:林玉婷

2021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贵港市覃某某**街道**村**屯**号,联系电话:137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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