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妃弟”,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路**号,挖机司机,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继续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又名戴**,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现住雷州市**镇**路附近,理发师,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继续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戴某甲、黄某某、蔡某某(均已判决)、戴某乙(已死亡)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3年12月份开始,聚集在雷州市纪家镇国防路周某甲(不起诉)的住宅二楼以赌“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并为参赌人员出借赌资;被告人周某某在该赌场作数及抽水;被告人戴某某为该赌场召集人员并提供烟水、夜宵等便利;戴某丙(不起诉)平时为该赌场提供烟水、打扫卫生等便利。该赌场每局赌注100至1000元不等,每局抽水50元至100元不等。黄某某、戴某甲、蔡某某除参与赌场经营外,有时也参与赌博。赌博人员刘某甲多次在该赌场参赌,并先后向黄某某、戴某甲等人在借款作为赌资。刘某甲借款十多万元输光后,于2013年12月27日与妻子曹某某将钱还给戴某甲等人。同日晚上,刘某甲再次到该赌场参与赌博并再次向戴某甲等人借款作为赌资,输光钱后,于次日早上7时许离开该赌场到雷州市纪家镇昌和宾馆登记入住201房。刘某甲因觉得债台高筑,无力偿还,遂产生自杀念头,当场喝下自己带来的农药并告知妻子曹某某。曹某某赶到现场后,立即将刘某甲送到医院抢救。刘某甲经湛江中心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甲自杀后,该赌场自行解散。
案发后,于2014年1月29日,在雷州市纪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和见证下,刘某甲亲属曹某某与黄某某、戴某甲、蔡某某和戴某丙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某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黄某某、戴某甲、蔡某某和戴某丙等人一次性补偿刘某甲亲属曹某某人民币310000元。曹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戴某甲、蔡某某和戴某丙等人表示谅解,并请求公安机关免予追究黄某某、戴某甲、蔡某某和戴某丙等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戴某某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0月18日到雷州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上网追逃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刘某甲的住院笔录、死亡记录、委托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曹某某、吴某某、刘某乙、周某丙、戴某戊、戴某己、徐某某、刘某丙、陈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戴某甲、黄某某、蔡某某、周某甲、戴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周某某、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参与作数并抽水;被告人戴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赌场召集人员并提供烟水、夜宵等便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劲杨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11册,检察卷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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