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吾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80********,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农门,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阿瓦提乡**村**组**号,有D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喀什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吾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北京时间17:00时许,被告人吾某在喀什市阿瓦提乡**村一个人喝了一瓶啤酒后,驾驶新Q*****号三轮摩托车到喀什市****乡红绿灯撞了一辆汽车时(双方对民事附带达成协议赔偿了2000元),被此路段执勤的警务人员发现其酒后驾驶的行为。
被告人吾某血液样品检出120.6mg/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4.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吾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自愿认罪人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吾某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的范围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依力亚尔·麦麦提
麦胡拉尼江·麦麦提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