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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二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吴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侯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盛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住西安市碑林区新西里X号楼X单元X层X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临汾市公安局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后被临汾市公安局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间,被告人吴某在侯马市经济开发区成立云盛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后经朋友介绍,注册成为让利宝(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会员,其通过亲朋好友及微信向他人推广该公司的理财项目,以该公司的“蓝钻保本理财”、“云粉”等项目只挣不赔、躺赢为由,收取许某某等13人共计657750元投资款并开具加盖云盛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收据,后将该款支付给让利宝(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在返还被害人投资款226095.5元后返回西安藏匿并更换手机号码。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银行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彩霞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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