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委**村**街**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开设赌场罪案,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0日23时许,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东兴派出所民警对揭西县棉湖镇镇郊“**驾校培训基地”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黄某甲、王某某、黄某某、韩某某(以上四人均已被判刑)及相关参赌人员,现场查获到赌资人民币19435元、赌桌等物品。经查,该赌场于2015年11月18日,由被告人吴某甲伙同黄某甲、王某某合伙在揭西县棉湖镇镇郊“**驾校培训基地”一房间内开设赌场,该赌场利用扑克牌以“三公”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该赌场雇佣黄某某负责发放扑克牌及帮忙“赔食”,雇佣韩某某负责看门、放哨,每人每天工资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地点照片、赌具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他书证材料等;3.证人证言:黄某甲、黄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吴某甲、黄某甲、黄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提供场地、赌具并设定赌博方式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聪
检察官助理 杨煊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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