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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6197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广东省揭西县,住广东省揭西县**镇**路系揭西县**局管理所职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4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棉湖镇迎宾路其家中饮酒后,驾驶粤VWL**5小型汽车行经揭西县棉湖镇湖美路口时,被设卡的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相片制作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明材料;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为108.8mg/100ml)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晓斌

                                               检察官助理 林卓瑜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另附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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