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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退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街**号**单元**号。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日7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晋L****9雪弗兰黑色小型汽车,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彩虹桥西口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当场查获。经山西省临汾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78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吴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娟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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