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委会**村**号,住该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将其上家外号叫“**”的男子(在逃)提供的私彩网址、登录账号、密码等信息通过微信发给家住在定安县**镇**街的王某甲(另案处理,已判决),由王某甲向谢某某、邓某某、王某乙等人非法销售私彩,后王某甲将私彩销售款通过微信转账给吴某某,吴某某再将该私彩销售款通过微信转账给“**”。经统计,王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吴某某的私彩销售款共计66815元。
2020年11月1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定安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台式电脑1台、便携票据打印机1部;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售卖私彩的照片等;
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吴某某、证人谢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4.电子数据:王某甲售卖私彩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
5.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邓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及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6681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庆俊
书 记 员 莫兴全
2021年3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定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