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小学文化,家住韩城市**镇**村*组,系村民。2010年4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微信平台发布信息,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谎称其能办理银行信用卡、提升信用卡额度,通过与被害人电话、微信联系或在韩城市境内约定地点见面等方式假意办理信用卡客户资料录入手续,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又借口收取办卡手续费,先后骗取孙某某、赵某某等共计45人累计39010元。
其中:骗取孙**5000元、赵**950元,郭**950元、段**550元、王**550元、黄**250元、普**650元、窦**750元、杨**1600元、牛**550元、冯**1100元、候**400元、陈**800元、薛**900元、杜**450元、赵**500元、高**900元、薛**1200元、赵**1200元、薛**500元、张**600元、强**1200元、韦**600元、辛**1200元、刘**500元、王**400元、张**900元、杨**500元、孙**500元、孙**500元、孙**500元、李**1000元、王**170元、梁**1050元、咤**400元、王**600元、李**900元、魏**500元、张**200元、张**1940元、陈**300元、柴**200元、柴**1700元、姚**2400元、乔**500元,
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所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被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属坦白,又具有累犯、故意犯罪前科及多次作案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吴某某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钢战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韩城市是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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